西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公司测算:何种项目能免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时间:2026-10-29 06:17:02

根据检索到的财政部官网内容,这份文件的核心信息如下:

文件基本信息

  • 文件名称:《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文号:财综〔2014〕8号
  •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
  • 印发日期:2014年1月29日

与"免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直接相关的核心条款

第十一条明确了七种免征情形:

  1. 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 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 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 建设军事设施的;
  6. 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同时规定: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其他对项目方有实际影响的条款

  • 计征方式(第七条):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矿产开采建设期按占地面积、开采期按开采量(油气按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取土挖砂采石等按取量计征;排放弃土弃渣按排放量计征,已按前三项计征的不重复计征。
  • 缴纳时点(第九条):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 征收主体(第六条):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利部审批的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跨省项目由各省分别征收。
  • 资金管理(第三条):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对您关注问题的直接结论

免缴资格由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穷尽列举,属于"情形法定、不得擅自减免"的框架。项目能否免缴,取决于是否落入上述七类情形,且需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举证项目性质(如公益性、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具体执行口径以项目所在地省级配套规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公示为准。

上一篇:西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公司全流程解析:从现场勘察到专家评审

下一篇:没有了